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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量:

    9月10日下午,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在综合楼八楼会议室召开集体学习会议,专题学习研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校党委书记曹胜强主持学习并讲话,纪委书记韩素玲做重点发言,校领导李东、曾宪明、明清河、李目海、李丽清参加会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参加学习。

    曹胜强指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从严治党管党的决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拧紧党纪螺栓、扎紧制度篱笆,使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二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突出出来,有利于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叁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践行“四种形态”,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基层党组织要负起责任,加大执纪力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自觉遵循,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

    四要凸显政治功能,杜绝“七个有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堡垒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七个有之”,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的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从无数案例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杜绝“七个有之”,必须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使每个党员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把纪律规矩挺在前、严起来。

    韩素玲在发言中指出,新《条例》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新条例修订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进一步凸显,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更加严明。《条例》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等内容;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不收手不收敛等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二是针对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坚持问题导向,新条例涵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条例》将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等等。叁是体现党纪特色,层层设防,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违纪到违法、“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层层设置的“四道防线”。《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在总则部分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利于各级党组织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四是纪法衔接更加完善,实现了新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条例》新增或修改内容,对纪法衔接条款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一些情形相衔接,实现纪法贯通,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李东、曾宪明、明清河、李目海、李丽清围绕《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运用原则以及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种行为的处分进行了探讨,分享了各自的理解和认识。

    (文/华莹 图/李申磊 编辑/王丽 审核/张昌林)